第四十七条

有效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网站以及自治州内的主要报刊、网站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