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自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付表决或者搁置审议之日起,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