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自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付表决或者搁置审议之日起,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