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委员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并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修改稿,经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该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