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有关委员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并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修改稿。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时,结合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其建议修改稿,对提案人提交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提案人、有关委员会应当派人听取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