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可以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会议审议的意见,整理形成简报,发送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分送法制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委员会。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