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可以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会议审议的意见,整理形成简报,发送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分送法制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