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拟定的法规草案稿,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媒体、信函、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基层群众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涉及重大问题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法规草案,应当进行听证。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