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青年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生活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青年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机制,制定涉及青年权益的公共政策,应当听取和吸纳青年组织、青年代表的意见与建议,提升青年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意识和能力。鼓励青年积极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民主议事、听证、评议等民主实践活动,鼓励优秀青年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等,并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