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