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