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