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重大事项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前款第三项所指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定。除上述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