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在本市立法权限范围内,国家、省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和省制定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后,市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