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一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或者多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或者多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