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委员会对其政治性、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专业性进行重点审议和研究。有关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立法必要性;(二)主要立法依据;(三)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四)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情况及主要争议问题;(五)主要修改建议;(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