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市人大常委会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有关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