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一般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建立立项论证和协商机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和上位法变动情况,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等立法要求,确定立法项目。尚未编制立法规划前,可以实行立法项目库管理。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
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进行立项论证,属于市的立法权限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难以解决的立法事项,可以立项;因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重大改革出台,需要配套立法的事项,应当立项。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