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有效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管理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设置禁止烟火标志;(二)在宗教场所进行点灯、烧纸、焚香等宗教活动,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三)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四)未按照消防安全规定安装避雷设施、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供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