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七条有效消防监管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需要,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