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进行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发现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不符合产品标准的,应当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电气安全防护装置,鼓励居民住宅安装、使用家庭用电安全监测预警装置。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照使用年限要求进行更换。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