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消防车通道标志式样由市消防监管部门统一制定。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志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志由区消防监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标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在灭火救援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