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使用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设置符合标准且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火灾应急预案的内容,熟练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三)向进入场所的人员开展应急疏散宣传提示;

(四)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当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五)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