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个人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遵守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三)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掌握必要的火灾预防、报警、灭火和逃生的方法;
(四)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五)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本市鼓励住宅户内配备火灾报警、灭火器、避难逃生等消防产品,支持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家庭安装火灾联网监测预警设备。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