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个人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遵守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三)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掌握必要的火灾预防、报警、灭火和逃生的方法;

(四)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五)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本市鼓励住宅户内配备火灾报警、灭火器、避难逃生等消防产品,支持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家庭安装火灾联网监测预警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