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自主任会议决定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之日起,经过2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有关委员会或者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