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或者多次审议时,由法制委员会作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