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建立立项论证和协商机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和上位法变动情况,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坚持立改废并举,统筹安排立法项目。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意见,认真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进行立项论证,属于本市的立法权限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难以解决的立法事项,可以立项;因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重大改革出台,需要配套立法的事项,应当立项。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