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通过昆明人大网、报刊或者其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市人大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不宜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