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是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送市人大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