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是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送市人大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