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五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媒体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开展调查研究等方式,听取有关专家、基层群众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