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