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

新开发区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由开发单位或者产权人建设和养护。

居住区绿地需要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