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按照指示标志停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道路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