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按照指示标志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道路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