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地方立法制度保障和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立法建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组织立法前、立法中和立法后评估。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建议组织立法前评估。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性法规组织立法后评估。立法评估的形式、内容、方法和评估情况的报告等,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