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立法建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组织立法前、立法中和立法后评估。

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建议组织立法前评估。

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性法规组织立法后评估。

立法评估的形式、内容、方法和评估情况的报告等,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