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