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拟定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