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科技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科技创新服务和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