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