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甬江科创区规划,支持甬江科创区集聚高端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育高端新兴产业、营造一流发展生态,推动甬江科创区建设世界一流的科创策源中心。

支持甬江科创区建设符合重点前沿学科发展方向的科技基础设施,建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检验检测认证等重点领域创新平台,发展新材料、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优势产业和高精尖未来产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