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金融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为企业提供政策培训咨询、研发能力诊断、产学研合作对接等服务,并建立健全企业创新积分、企业研发能力评价等制度。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