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推进城市更新中,应当统筹保障科技创新类产业的用地需求,并完善土地混合利用制度,引导多用途混合布局和空间设施共享。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筹集方式,通过配套建设、回购、合作开发等途径,统筹保障各类科技企业和孵化载体等用房需求。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