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第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数字技术、海洋新材料、工业互联网等重点领域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参与长三角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并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本市布局。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设或者参与建设科技基础设施,依托科技基础设施开展科学研究以及衍生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