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衔接的品牌保护体系,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支持经营主体依法维护自身品牌权益。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推进品牌保护的快速响应和协同协作,健全品牌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执法联动、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