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品牌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品牌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公示等制度,健全对经营主体的品牌信用激励和分类管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