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品牌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品牌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公示等制度,健全对经营主体的品牌信用激励和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