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品牌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品牌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公示等制度,健全对经营主体的品牌信用激励和分类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