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品牌建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用好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激励、保障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品牌建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