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链,加强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协同协作,打造发展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的特色产业品牌。

支持产业基地、重点园区、专业市场等联合开展品牌创建,培育形成技术质量优势突出、产业链融通发展的产业集群品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