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推动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品牌建设,培育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品牌,以及知名、特色、优质、新兴个体工商户品牌。

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协作配套、协同创新、共建载体、资源共享等方式,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