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七条有效设立慈善组织,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鼓励和支持已经设立并符合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办理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时,不得在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之外增设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